|
|
浅析农村群众诉讼观念滞后原因及重塑对策
作者:向华 周芳洁 发布时间:2013-04-25 11:22:32
随着治国家的推进,更多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多数群众已不再绝对地抱有“贱讼”和“耻讼”的观念了。但是广大的中国农村地区,因受到浓厚的传统文化和观念依旧影响,加之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所限,许多农村群众的现代诉讼观念仍是非常落后的,无论诉讼基本知识还是诉讼理念方面都存在着较多问题。
一、农村群众的诉讼观念落后的主要表现 1、厌诉、畏诉思想严重。在自己或亲属被起诉时,觉得没面子或误认为一旦签字就是要承担责任或者认同对方诉求,接收有关文书材料但拒不签字,拒不应诉,甚至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 2、诉讼能力较低。有的递交诉状后或答辩状后,认为自己的主张法院应该去查清,对于举证、辩论等义务都以自己文化水平低、不懂法等理由搪塞,缺乏自行证据收集、庭审诉辩意识和能力。 3、对诉讼风险缺乏理性认识。“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观念普遍存在,一些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而执行不能时,或者受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不高的代理人误导,容易对法院产生对抗情绪,认为法官偏袒对方或司法不公等。 二、农村群众的诉讼观念落后的主要原因: 1、农村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由于深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广大农民有着极强的厌诉、畏诉、俱诉情绪。农村流行一句“官司莫打贼莫住”的俗话对农民的影响有多大,有事不愿通过诉讼解决。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传统的乡村道德风俗、习惯与现行法律是相冲突的,这直接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 2、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教育力度不够。某些基层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较低,在平时的工作中又疏于学习法律知识,不能很好的引导群众。有的甚至对自己正在宣传的-法律都没通读过,农民一问三不知,极大影响了农民学习的积极性。很多时候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程序和方法,更引起了广大农民的逆反心理。现在农村普法基本上还是靠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宣传、举办法制讲座、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这些方式的针对性仍然不强,而且很不系统,宣传的内容不一定是农民的需要,对农民的吸引力仍然不够。 3、当前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普遍不高,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现行司法状况影响。究其原因,一是因法院裁决执行难、兑现难,导致法院确认的权利难以转化成现实的利益,致使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法律白条”的说法。二是在现有司法体制下,法院及法官的权威难以确立,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体制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造成当前“信访不信法”现象严重,涉诉信访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三是当前法院确实存在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部分法官不注重仪表,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或者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让群众出现“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错误认识导致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在基层,司法对农民的影响最为直接,广大农民群众对法院的判决感受是最为直接和深刻的,一个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往往会影响很多人对法律的信仰。 三、重塑农村群众诉讼观念的主要对策 1、引导农村群众树立正确诉讼观念。法院应与司法行政职能部门经常开展普法教育,经常性地开展巡回审判、法院开放日活动,以点带面,将司法与普法教育相结合,通过公正廉洁的执法办案来提高群众的诉讼知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诉讼理念,减少“农村习惯”、“民俗”与法律的对抗。 2、加大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基层法律人员和老百姓接触最多,他们的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着农民,他们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广大农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因此提高农村法律服务者法制思想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让基层群众享受高质法律服务,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3、强化监管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审判监督管理,强化法院内部的监督部门的监督作用,从依靠个人的自律转变为依靠制度的约束,把一些影响法院自身形象,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审理的因素彻底排除在外,促使办案法官阳光司法、廉洁司法、忠实履行审判职责,避免枉法裁判和错案发生,提升司法公信力。 4、加大法制教育力度。法制教育应从小抓起,在学生时代就应普及基础法律知识,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培养年轻一代的法制观念,引导社会公众在遇到问题和和纷争时,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处理,而不是通过上访或者其他过激行为解决。 责任编辑:
纪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