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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及建议
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3-04-25 11:54:59


    2009年以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46件,其中2009年受理27件,2010年受理34件,2011年受理75件,2012年至今受理110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新特点有:一是劳动争议案件呈集中化趋势。在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自2010年起有32件涉及辖区内某一家企业,占到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17.2%,稍有不慎和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涉诉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二是劳动者的诉求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2009年以前的劳动争议案件诉求比较单一,进入2010年以后,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到劳动者的多项诉求。如劳动者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案件中,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和办理医保等,诉求的多元化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三是个别用人单位以合法形式拖延赔偿时间。因劳动争议官司成本较低,个别用工单位采取裁后必诉、诉中要求鉴定、判后上诉的方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不接受调解,终审以后也不主动履行义务,意图以时间消磨劳动者的意志,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的严肃性;四是案件调解难度大。双方争议较小、矛盾相对缓和的案件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大多已经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多为相对复杂、争议较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情绪对立严重的案件,加之部分劳动者对诉求缺乏理性分析,对赔偿数额期待过高,增加了案件的调解难度。

    因此,该院建议:一是强化法官业务能力。组织法官认真学习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吃透精神,并定期开展疑难案件交流讨论会,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二是加大宣传和正面引导力度。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送法进企业等方式,最大限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意识,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是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恶意拖延时间。对恶意拖延案件审理时间的用工单位进行备案,降低其信用评价,为其在日后的用工、融资等方面提高门槛,迫使企业依法用工,同时对劳动争议案件要快审快结,抑止用工单位恶意拖延诉讼的意图;四是综合运用调解方法。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工作联动,充分采取诉前调解、就地办案、电话调解、随送随调等方式,灵活运用案情回顾、法律释明、情绪疏导的方法,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相结合的办法,加大案件调解力度。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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