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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实际占有使用房产应否支付物业费?
作者:王长平 发布时间:2013-04-25 10:31:06
【案情】
2011年6月1日,个体户刘某从某百货大楼处购得该大楼第三、四层东面房并办理和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但其中原部分房产到期承租人一直拒不腾空交付,涉及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对该未交付房产个体户刘某未进行过装修使用。直至2012年6月1日,该房产才完全搬空交付刘某使用。在此1年期间,个体户刘某也未缴纳任何物业管理费用,现物业公司要求个体户刘某按与原百货大楼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合计42000元,而刘某认为自己虽是该房产产权人,但该一年期间,由于原到期承租人拒不腾空房屋,自己并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产,不应缴纳该笔物业管理费用。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与原百货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对该大楼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个体户刘某既已取得该大楼部分楼层的所有权,虽然有部分房产为原到期承租人占有,但不能否定个体户刘某对该房产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个体户刘某也不能以此而排斥对义务的承担。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个体户刘某应当支付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体户刘某虽是房屋产权人,但由于客观原因并未实际占有和使用,因此,个体户刘某属于不具有房屋使用条件的业主,故无需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为个体户刘某作为百货大楼房屋的买受人,应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日还是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之日支付物业费,关于支付物业费的起始日期,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但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从中不难推断出,物业管理费用应从房屋实际交付和使用时起缴纳。 本案中,由于案涉房屋的原百货大楼到期承租人拒不腾空交付房屋,个体户刘某成为房屋产权人之时,尚不能当然推定其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房屋,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精神,个体户刘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至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期间,不应承担物业费,其应从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之时按约定承担物业费。 综上所述,本案中个体户刘某已取得房屋产权证,虽是业主,但未实际占有房产不需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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