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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武鸣检察院提请抗诉合同民事案获改判
作者:刘晶晶   发布时间:2013-04-26 15:36:24


    近日,广西武鸣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甘某因不服合伙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一案,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获得改判,为申诉人讨回投资收益款12.2万余元。

    2002年初,申诉人甘某与被申诉人刘某经协商签订了《协议合同书》:由刘某提供其承包的荒山荒坡、由甘某投资共同种植桉树,并约定了出资、利润分成等事项。甘某按协议进行种植,共投入树种、人工、运费、化肥等开支13.5万余元,但在首次砍树木后进行收益分红时两人发生了分配争议:另一被申诉人刘某某称刘某未征得自己的同意即将两人共同承包的荒地与甘某签订《协议合同书》合作种树,三人因此就合伙合同纠纷引发多个纠纷诉讼,法院判决认定甘某与刘某的合作协议无效,最后甘某在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中败诉。为此,甘某将该案向武鸣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甘某与刘某的合作协议无效后,将甘某的“投资款”认定为“借款”并按借款处理,既无事实基础,亦无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此外,法院对甘某的投资款按“借款”处理,不仅否认了甘某与刘某在合同无效前确实存在合作植树的事实,还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刘某因“借款”植树的定性而直接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并可以此对抗甘某就林木已产生的利润要求过错赔偿的主张,造成合同无效后过错方独享“合作植树”的收益,无过错方却得不到应有赔偿的处理结果,有失公平。据此,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经抗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最后判决撤销原判,并由被申诉人刘某向甘某支付投资收益款12.2万余元。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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