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莉莉)
因酒后一时糊涂,欲强奸少女,被告人莫志安被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莫志安悔不当初,痛恨自己当初喝酒犯了糊涂,并表示痛改前非,积极改造。
2012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莫志安与几名朋友及初次见面的被害人李某某(16周岁)在凌云县城KTV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几人喝酒结束后就到事先定好的房间休息,被害人李某某因酒醉倒头睡在进门的第一张床上,后被告人莫志安带着醉意来到该房间,其进房间后,看见睡在第一张床上的李某某,即产生强奸李某某的念头,于是莫志安关了房间的灯,并脱光自己的衣服和裤子上到床上搂抱、亲吻、抚摸李某某,李某某惊醒并央求莫志安不要这样做,但莫志安不予理会,并强行脱掉李某某的内外裤,欲实施奸淫,但遭到李某某不停地激烈反抗,并被李某某抓伤和咬伤手臂、背部等部位,被迫停止奸淫。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志安趁妇女酒醉熟睡之机,违背妇女意愿实施奸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莫志安属于是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决定给予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