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爱新)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白林生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鹏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27002.44元。
2012年5月6日晚21时许,在丰城市剑南街道樟树白家村,被告人白林生被刚回家的母亲李小珍告知:“邻居夏万生说我们一家人都是贼,你以后不要出去玩。”听完此话后,被告人白林生跑出家门与坐在楼下乘凉的夏万生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推搡后,被告人白林生离开,不久,被告人白林生和几名男子回到家中楼下,与夏万生和夏鹏父子再次发生冲突,双方打斗中白林生持刀将夏鹏刺伤。被害人夏鹏被家人送至丰城市中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人民币4364.58元,当晚因伤势严重,转到南昌武警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37264.30元。经法医鉴定,夏鹏为重伤乙级、九级伤残,占全残的20%。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林生故意伤害被害人夏鹏的身体,致其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白林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鹏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