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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佑宪法,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有感于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作者:吴光金   发布时间:2013-04-26 14:24:08


    2012年12月4日,是第12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里,首都各界集会,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讲话以历史深度和政治高度回顾了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了宪法至上的法制地位、法制力量、强大作用;充分肯定了宪法施行取得的成绩和历史经验,实事求是地指出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教训;指明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路径。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吹响的又一次法治号角,发人深省,催人奋进。

    回首人民法院伴随宪法成长一路同行的不平凡脚步,直面前进道路上难得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倍感身为共和国法治建设者和法治保障者的责任之重大。对照习总书记的讲话,每一位人民法官应扪心自问:“我”有没有始终把宪法放在至上的法制地位,特别是与身边“立等可取”、“随手拈来”的一般法律相比?在面临不正之风干预的时候,是怨天尤人、畏葸不前,还是毅然决然地举起“宪法”这面不倒的旗帜?为了“让宪法的观念深入人心”,“我”做了些什么?一言以蔽之,“我”尽到应有的“宪法职责”了吗?

    笔者结合多年司法工作经历和形势发展,谈谈人民法院在维护宪法权威中如何做到应有的坚守和与时俱进,也作为对上述问题和困扰的回答和解惑。

    以仰视的高度认识宪法。了解、运用任何一个事物的首要基础是认识它。我国现行宪法的发轫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距今已有63年。其间制定了宪法,修正了五次。诚如习总书记所言,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体系、制度发展的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律上的重要体现。以仰视的高度认识宪法,就是要胸怀敬畏,读懂现行宪法一路走来的不平凡历程,读懂宪法的巨大法制力量,从而珍惜宪法成果,产生深入骨髓的“法制灵魂”,使得遵守宪法成为自觉行为。以仰视的高度认识宪法,还在于“宪法”不仅是一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是一个体系,涵盖所有宪法类法律,如立法法、代表法、选举法、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反国家分裂法、国家安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等。总之,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根本性的事项、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都属于宪法体系范畴。宪法的历史辉煌激荡,宪法的内涵丰富深广,宪法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司法机关主体的人民法官在认识宪法、领悟宪法、尊崇宪法、运用宪法中始终走在普通公民的前头,才无愧于自身的称号和地位。那种不了解宪法的发展历程、不熟悉宪法的丰富内涵、不愿意看到宪法的与时俱进的法官肯定不是合格的法官。

    以全局的角度适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广泛性、稳定性等特点,这使得它与普通的法律法规不同。以全局的角度适用宪法,首先要开阔我们的视野和思想,把宪法放在一切执法、司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工作和行动中。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作为法院主体的人民法官,要把司法工作放在符合不符合、维护没维护国家根本法的大局中进行考量。特别是在从事具体的司法工作中,面临纷繁复杂、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和社会关系,当无法找到具体对应的法条、对问题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以宪法的视野和原则衡量之,往往有思想顿悟、豁然开朗的效果。

    实际工作中,一些司法机关存在重具体法律法规、轻宪法更轻宪法类法律的倾向,甚至将宪法束之高阁的现象也还存在。与之伴生的是怕办案更怕办疑难案;办了案“吃力不讨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差强人意。笔者认为,缺乏全局性法律思维和宪法意识是其中原因之一。一如“一个全科医生才是好医生”,一个全能法官才是真正的好法官。建设“学习型”、“研究型”法院是回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当然离不开宪法思维的渗透。

    以完满的法度执行宪法。这里的法度系指“规范”之意,即把宪法的全部精髓和要义体现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以完满的法度执行宪法,包含三个层次。一是严格执行宪法。“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就是对宪法权威和尊严最有力的维护。习总书记的讲话一针见血地指出执行宪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保障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所以,习总书记要求我们“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这是每一位人民法官应该时刻铭记的。二是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之一就是面临不正常的干预。笔者认为,对待这类问题既要承认它的存在,也要承认它毕竟是个人行为,是见不得阳光的;不能借此推脱自己身为司法人应有的坚守。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总书记的讲话重申了这一宪法原则,充分体现了司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独特地位,更加强调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意义。我们要利用好当前有利的形势,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高举宪法旗帜,把宪法作为抵御不正之风和非法干预的“挡箭牌”。三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监督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法院、党委纪检部门乃至普通公民都有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权利。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依法接受监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并行不悖。自觉接受监督,首先要把工作做好,把案子办成铁案,才能不惧监督;其次要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变事后监督、被动监督为事前防范、主动监督;再次要“亡羊补牢”,对于通过监督发现的问题勇于承认,敢于低头,及时纠错。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是一些执法、司法机关对公民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的漠视,损害着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政府、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执法者只有树立“权利即义务”、“权利即责任”的观念,才能破除特权意识,实现执法、司法公正,促使监督成为一种常态,维护宪法、执行宪法才能“落地生根”。

    以更大的力度传播宪法。习总书记的讲话要求:“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这里的关键是如何形成全社会“宪法意识”。培育宪法意识是一项“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长期系统工程。作为司法机关,要传播宪法,增强全民宪法意识,首先要实施“阳光司法”,通过公开审判、公开政务、裁判文书上网、巡回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媒体联办法制栏目、媒体监督等形式让民众知法懂法。二是把宪法宣传纳入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的日常布局之中。利用“12.4法制宣传日”,送法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送法给农民工等途径,日积月累,让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一滴一滴地渗透到千家万户的心田。三是丰富创新宣传形式和方法,增强实效性。宪法的条文原则、概括,不像法律法规具体明晰、易于理解;所以对宪法的宣传要用心用力,考虑受众的知识层次和文化心理,在形式上可采取漫画、歌谣、快板书、演讲、小品等文学艺术形式;在方式上采取比较法(中外比较、古今比较、宪法与普通法比较)能够体现我国现行宪法制度的特点或优越性,更加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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