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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板非法储存雷管炸药于他人家中领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3-04-27 09:17:16


     本网讯(毛亚丙)   为了开采矿石,一老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炸药、雷管非法存放于他人家中及采矿处,触犯了刑律,惹来牢狱之灾,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明有期徒刑十年。

    2010年8月,张明雇请谢有等人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石林村委的“黄泥脊”山开采矿石,期间被告人张明拉了火雷管一盒共100发上山存放于采矿处,同时拉了3箱硝铵炸药共72公斤先存放于朝东镇石英村村民全友家中,后被告人张明叫石英村村民陈育、赵英夫妇挑了2箱上山,和雷管一起存放于采矿处;除一部分用于采矿外,余下的炸药25公斤和雷管56发公别于2010年9月14日、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明知炸药、雷管是爆炸物品,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存放于他人家中及采矿处,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张明非法储存的硝铵炸药超过最低数量标准1千克的5倍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张明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明非法存放的爆炸物品并未流失社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发生,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明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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