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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经营者 赔偿责任难免除
发布时间:2013-04-27 15:42:48
本网讯(通讯员 王国平 丁有为)
职工受伤治疗期间,企业两次变更经营者,在企业转让合同中均未对职工伤残赔偿予以约定,致职工理赔遭拒。近日,通过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法院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人张明系荣县天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信矿业)矿工,2011年8月2日在井下作业时受伤,其间,天信矿业两次改变经营者,在企业转让合同中均未对职工伤残赔偿问题予以约定,但企业性质及名称未予变动。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矿业公司给付张明各项工伤待遇35000元,但天信矿业现经营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致张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荣县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天信矿业一年多来在变更经营者的过程中进行技改,企业只有投入没有生产,现正常运转亦较为困难。执行法官及时召集执行双方当事人,耐心说法析理,让企业认识到应承担的责任和申请人张明现在的困难,同时也向申请人张明讲明企业目前的难处,让双方换位思考。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天信矿业当场支持张明赔偿款10000元,余款在201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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