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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满分手雇人行凶致男友重伤自己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27 11:55:03


     本网讯(廖秀平)   交友须谨慎,分手更须谨慎。2013年3月19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淑梅、刘小雨、钟锋、罗天成、罗坤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年、三年、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李淑梅因与被害人陈成恋爱分手,对被害人陈成产生怨恨,遂要被告人刘小雨找人教训被害人陈成,弄瞎其双眼、砍断其一只手,并答应事成之后给付被告人刘小雨报酬30000元。被告人刘小雨先后找到被告人钟锋、罗天成、罗昆,要他们去砍人,所得的钱大家平分,三人均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刘小雨、钟锋、罗天成多次寻机砍人未果,并多次和被告人李淑梅进行商量,被告人李淑梅先后给了被告人刘小雨15500元。

    2012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小雨、钟锋、罗天成、罗昆到分宜买了四顶针线织的帽子、四个口罩。当天傍晚,被告人刘小雨、钟锋、罗天成到新余,因被害人陈成没有出来,未得逞。 同月24日上午,被告人刘小雨、钟锋、罗天成、罗昆带上帽子、口罩和两把蔑刀,打的士来到新余市高新区商店内购买了一盒缝衣针。被告人李淑梅在电话中将被害人陈成的相貌特征及其所驾驶的车辆特征告知被告人刘小雨等人。同日13时30分许,被害人陈成驾车到龙腾路上,由于人较多不好下手,被告人李淑梅就打电话叫陈成将车停到某无人处。被告人刘小雨、钟锋、罗天成、罗昆冲上去将陈成按倒在地,用刀砍其手、脚、后背等部位。又由被告人罗天成、罗昆按住被害人陈成,被告人刘小雨、钟锋用针去刺陈成的眼睛,四人将陈成砍伤后逃跑。被害人陈成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2012年8月24日,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接到被害人陈成报警后,在被告人李淑梅家中将其抓获,随后又抓获被告人钟锋、罗天成、罗昆,被告人罗天成带领民警抓获了被告人刘小雨。

    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刘小雨、钟锋、罗天成、罗昆已与被害人陈成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给了被害人陈成30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淑梅不能正确对待与被害人陈成的感情纠纷,而纠集被告人刘小雨、钟锋、罗天成、罗昆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成的身体,并致其重伤乙级的后果,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刘小雨、钟锋、罗天成、罗昆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天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罗昆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天成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被告人刘小雨,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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