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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案件执行难的存因及破解策略
作者:王永东 罗继东   发布时间:2013-04-27 11:32:45


    各级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车贷案件的执行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目前该类案件执行难的现象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欠贷人恶意逃债。被执行人恶意躲避债务,给执行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为:1、贷款人的贷款目的并非为了买车,而是将用贷款购置的车辆转手低价倒卖或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购车后即隐匿真实姓名,逃避追偿。2、部分贷款人在车价较高时购车,而车市价格一旦下滑便心理失衡,认为与其归还欠款不如让银行收回抵押车辆,自己再攒钱买新车,所以恶意逃债。3、贷款人假借他人身份证件骗取贷款购买车辆后,再将在金融机构已设置抵押的车辆转手质押给他人套取现金,然后携款潜逃。

    二是欠贷人难寻。 被执行人难寻,也是车贷纠纷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1、欠贷人在贷款的个人资料中填写的往往不是本人地址,而大多为亲属地址,人户分离使法院无法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找到欠贷人。2、有的借款人履行部分还款责任后,最初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偿还借款,后来便下落不明,难以寻找。3、汽车消费的借款人多为25至40岁的商人或打工族,社会流动性较大,一旦到外地工作或存心逃债往往难以寻找。如果借款人死亡,继承人又找不到,取证难度又大,就无法执行。

    三是贷款购买的车辆难找。 欠贷人设定抵押的车辆流动性大,查找困难。那些故意拖欠车辆贷款的人,大多都将车辆转移到偏远山区,或者将车辆当掉变卖,执行环境非常复杂。被执行人一旦发觉法院来执行,就将车辆隐藏起来,或是围攻阻挠干警执行。对于有执行线索的案件,执行干警尚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但对于被执行人及标的物均去向不明的案件就难以顾及。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如交警、交通及公路管理部门,虽然有权对车辆进行管理,但对涉嫌车贷案件的车辆却无权进行扣押,因此也很难为法院提供有效协助。

    四是欠贷人财产难查。银行和汽车经销商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缺乏风险责任约束,造成欠贷人财产查证难。车贷纠纷案件从借款之日起到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较长,在此期间因情势变更、人事调整等因素,作为申请人的银行常常对一些欠贷人的下落、财产等情况均难以举证。部分银行举证意识不强,未能积极提供证据证明欠贷人的财产状况,也增加了法院执行的难度。

    针对上述执行难的原因,笔者认为应积极采取以下有效措施,破解执行难题。

    一是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保全力度。依法对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统一调配人员、快速作出裁定。同时与金融机构密切配合,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债务。

     二是加强与车辆管理、公路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委托相关部门对抵押车辆进行监控和扣押。

    三是督促银行、汽车经销商应及时登记怠于还款人或骗贷者情况,并进行资源共享,防止形成新的贷款损失。银行在放贷、汽车经销商在承担担保责任过程中,对信誉等级较低的借款人应要求其提供其自有不动产抵押,以降低贷款风险。

    四是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信息,必要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银行、汽车经销商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能力,尽力防范金融风险。

    五是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用足用活各种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果断采取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车辆、财产及行踪,采取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悬赏公告、在媒体公布拒执人名单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该院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对故意逃避债务、有债务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老赖”以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六是加大对恶意骗贷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恶意规避法律骗贷的借款人,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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