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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推定父先亡还是子先亡?
作者:吴浩润 王瑾   发布时间:2013-04-27 15:55:19


    【案情】

    老袁生有一子两女,均已成年,两个女儿已出嫁,儿子也已结婚生子。老袁夫妇与儿子共同生活,儿子小袁开办了一家规模不小的超市,家境富裕。老袁夫妇原都在某国有企业上班,颇有积蓄。2010年,老袁存款20万元时,经不住业务员的劝说,将20万元全部购买了五年期分红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老袁如遇意外伤亡,赔偿金为6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儿子小袁。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12月23日,老袁与儿子小袁外出时,小袁驾车发生意外,车辆失控冲出路外,翻入山沟,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事故。当交警赶到时,发现老袁和小袁均已死亡,无法确认是老袁先死,还是小袁先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同时该条第一款规定受益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故如根据该法条,应推定小袁先死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本案中,老袁和小袁均有继承人,且辈份不同,故根据该司法解释应推定老袁先死亡。家人在将老袁和小袁安葬后,就遗产分配发生了争执,而推定是老袁先死还是小袁先亡则直接导致遗产确认的不同,一家人争得面红耳赤,昔日的亲情被利益撕得粉碎。

    【分歧】

    由于本案涉及到法律冲突,审理中出现多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同一机关,继承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继承法是上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本案应适用继承法;

    第二意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同一机关,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因保险法制定在后,属新法,本案应适用保险法。

    第三种意见,继承应先解决遗产问题,故本案应先解决保险赔偿金是不是遗产问题,解决保险问题保险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本案应适用保险法,得出儿子小袁先死亡的推定结论。

    第四种意见,继承是本案的关健,本案的重点,故继承法是特别法,本案应适用继承法。故应推定老袁先死亡。

    第五种意见,本案应适用保险法先解决保险赔偿金问题,再适用继承法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是法律适用的三大原则,但三者适用有一定的顺序,即首先考虑位阶,再来考虑新旧和一般与特别,而一般法与特别法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只有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才能区分。如在审理保险纠纷时,保险法应为特别法,其他法则为一般法;而审理继承纠纷时,则继承法是特别法,而保险法则为一般法。

    其次,本案虽系继承纠纷,但要正确的处理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遗产范围,即涉诉的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故本案涉及到的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是先决问题。但涉诉的保险金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故应先中止本案的审理,向当事人释明,应另行提起诉讼,依法另案处理涉诉保险金问题。笔者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系同一机关的观点,在另案处理保险金纠纷中,保险法系特别法,继承法是一般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推定小袁先死亡,涉诉的保险金属于老袁的遗产。保险金问题结案后,再恢复审理继承案,在继承纠纷审理中,继承法相对于保险法来说,继承法是特别法,应适用继承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推定老袁先死亡,然后依法分配遗产。

    最后,本案的这样处理方式虽然造成了后一份法院裁决文书所认定的事实,与前一份法院裁决文书所认定的事实不同,背离了最高法院证据规则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应作为当然证据使用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证据规则所需要证明的是法律事实,其应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应适用证据规则有关规定;但法律规定的一种推定事实,是一种拟制事实,是否接近客观事实,法律在所不问,只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予以推定。因此,两者并不矛盾。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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