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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法院:“判”后答疑点亮当事人心中灯
发布时间:2013-04-28 10:48:57


     本网讯(任天勤 吴学勤)   “谢谢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为我解除了心头大患。这下我明白且放心了,我现在就撤回再审申请。” 2013年4月26日,在江西省吉安县敖城镇政府调解室发生的一幕,一起山林承包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老旷听取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判”后答疑后,发自内心的感慨。

    1987年9月10日,老旷与敖城镇旷家村委会签订了栽培泡桐树承包合同书,约定老旷承包村委会荒山333亩栽种泡桐树,老旷向村委会按每亩毛收入的5%上交土地承包费,并每年按造林面积1.5元/亩向村委会上交管理费等。合同签订后,老旷一直分文未交有关费用。2006年1月1日,在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老旷与村委会主任擅自签订《农村林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期50年,老旷只享有承包权利,而对交纳承包费等只字未提,且承包林地面积达700余亩。合同签订后,老旷先后获得林木、采脂等收益,却仍未向村委会交纳分文承包费或其他费用。

    村委会在多次与老旷协商未果后,于2012年9月17日向吉安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老旷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3年1月25日达成协议,即老旷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继续有效,老旷应一次性支付村委会山场承包费18万元。

    付款期限届满后,老旷无法凑齐18万元承包费。在要求村委会延期支付未果后,遂以本案村委会无主体资格为由申请再审,要求撤销法院所作出的调解书,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而此时村委会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旷某某的承包费。

    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再审。针对此情况,承办法官认为有必要对双方作进一步的释明劝解工作,遂召集双方座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疏导解释,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即老旷先支付10万元承包费给村委会,余款8万元在村委会协助其办理有关山场林权证后,全部付清。因此,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吉安县法院通过案后答疑的形式,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当事人服“判”息诉,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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