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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借车迎亲遇车祸,车主该不该担责?
作者: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樊涛 发布时间:2013-04-28 14:57:14
【案情】
刘俊峰和陈浩是多年好友。某日,陈浩向刘俊峰提出借车迎亲,刘俊峰欣然同意。迎亲当日,刘俊峰因有急事不能脱身,陈浩便让自己的小叔子何星开车。迎亲途中,因车方向盘突然失灵,将路上行人陆萍撞成重伤。 【分歧】 对于该案中车主刘俊峰是否应该担责,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俊峰将车借给陈浩后,已对该车失去实际控制和支配,发生事故后不应将其作为连带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造成该案事故的客观原因是车子的方向盘失灵,刘俊峰作为车主,在借车时对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负有责任,故应担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出借方的责任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以明确,在借用情况下,出借人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时,应由借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出借人具有过错,出借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车辆所有人将车出借时,应当对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机动车性能是否符合安全的要求。该案中,车辆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害,车辆所有人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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