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韦苏宏)
一起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但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款只有11万元,该如何分配?2013年4月27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宣判。
2012年8月24日凌晨2时20分,李鸣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王玉从德保县城往靖西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210省道68KM+560米处时,与被告郭涛驾驶的桂L47296号轻型普通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郭华)相会,会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玉当场死亡,李鸣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李鸣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涛负事故次要责任,王玉不负事故责任。桂L47296号轻型普通货车已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因事故造成两人死亡,死者家属(本案原告郑江与另案原告苏伟)因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引发争议。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主张多分死亡赔偿金,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被告郭涛、郭华共同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郑江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首先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郭涛按责任大小比例承担,被告郭华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玉、李鸣二人死亡,在分配死亡赔偿金中,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无事故责任的王玉的相关赔偿权利人(即本案原告郑江)应予多分,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李鸣的相关赔偿权利人(即另案原告苏伟)应少分。原告主张多分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但提出占80%的比例过高,适当调整为占70%即77000元,李鸣的相关赔偿权利人占30%即33000元。原告的其余损失56796元,由被告郭涛按事故的责任大小比例承担40%的责任即22718.4元。郭涛已支付原告17080元,尚须支付5638.4元。据此,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郑江经济损失77000元;由被告郭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38.4元,被告郭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