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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情人家中暴毙 其家属可否要求赔偿?
作者:於林枫   发布时间:2013-05-02 11:32:03


    【案情】

    死者王某与被告陈某系情人关系。某日,王某与陈某在陈某家中约会,因王某怀疑陈某与其他男人有关系而发生争吵并厮打,后王某突发冠心病昏倒,经陈某及其朋友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死者王某的妻子、两个儿子、父母等五人以生命权纠纷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6099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陈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理由为:第一、王某乃突发冠心病而死,与陈某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二、王某突发冠心病时,陈某立即通知朋友并送往医院抢救,已尽到救助义务。第三、刑事部分未追究陈某的法律责任,可反证陈某对王某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陈某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为:第一、王某死在陈某家中,其突发冠心病是因与陈某发生争吵所致,其死亡与陈某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二、陈某明知王某是有家庭的人,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男女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判定陈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需明确三个问题,即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损害结果明确,争议焦点为陈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陈某陈述其与王某来往期间,曾因吵架致王某发病昏倒在床,该陈述可视为陈某已知晓了王某患有心脏方面的疾病。本案事发时王某与陈某正在争吵并发生了厮打,致王某突发冠心病死亡。不可否认的是,陈某自身的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是陈某在明知王某心脏可能有问题仍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在一起生活过程中发生争吵厮打,其行为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另陈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已尽到救助义务,故陈某应当承担与之过错相一致的责任。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死者王某与陈某长久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明知自己患有冠心病仍与陈某发生激烈争吵并厮打,对其最终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责任比例上,笔者认为20%较为适宜。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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