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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率人围殴客户 生意不成反遭刑罚
发布时间:2013-05-02 10:38:56


     本网讯(廖秀平)   2013年4月2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钟六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六在新余市某建材市场开办了一家装修用材店,2012年6月份,被害人李木根与妻子刘香莲在被告人钟六的店里订购房门,双方就订购房门的样式发生纠纷。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钟六妻子刘霞与被害人李木根及妻子刘香莲约好在本市公园一号入口处商量此事,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钟六与妻子刘霞及“老九”、“矮子”、“小丽”(以上三人身份未查实,均在逃)等人来到约定地点,找被害人李木根及妻子刘香莲协商此事,因双方协商未成,进而发生打斗,被告人钟六伙同“老九”、“矮子”、“小丽”等人将被害人李木根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李木根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事后被告人钟六赔偿被害人李木根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得到了被害人李木根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六在因民事纠纷与被害人李木根发生矛盾后,未采取正当的解决途径,而是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木根的身体,并造成被害人李木根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钟六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李木根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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