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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销售“地沟油”获利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5-02 12:04:20


     本网讯(通讯员 彭均发 鲁强)   四被告人为获取利润,竟然销售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生产加工成的“食用油”。4月28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梁超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曹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被告人王文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祝小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三被告人梁超波、曹云、王文山明知鹰潭市经销商黄礼春(已判刑)销售的“黄桥”牌食用猪油是劣质猪油,仍分别先后多次到黄礼春处购买该食用猪油各总计20余桶、17桶、10桶,每桶378斤,以每斤5元左右价格购进,以每斤5-5.5元左右价格销售不特定的个人食用,从中牟利。

    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祝小花明知乐平市经销商宋有根(已被乐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销售的“黄桥”牌食用猪油是劣质猪油,仍先后多次到宋有根处购买该食用猪油总计10桶,每桶378斤,以每斤4.8元左右价格买进,以每斤5元左右价格销售给万年县石镇镇各餐饮店及不特定的个人食用,从中牟利。

    经查,上述“黄桥”牌食用猪油是泰兴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厂(该厂负责人已被判刑)从泰兴市元竹百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三泉食品有限公司等处收购的含有淋巴组织、粗血管的猪碎膘、奶泡、花油、网油等猪屠宰后的废弃物(即“猪下脚料”)熬制、精炼而成,属“地沟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超波、曹云、王文山、祝小花明知所销售的“黄桥”牌食用猪油“猪下脚料”熬制、精炼而成的“地沟油”,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鉴于四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且无犯罪前科,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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