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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车辆停运间接损失?
作者:丁吉生 发布时间:2013-05-02 15:31:34
【案情】
2012年7月27日,熊某驾驶大货车行驶在公路上,因操作失误,车子撞击到停在旁边的一辆客车,造成客车严重变形的交通事故。经评估,客车维修花费11850元,停运2个月,每月损失为12000元。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熊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熊某驾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客车部分损毁,维修被损客车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无法从事客运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熊某有负责赔偿的义务。熊某的大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车辆停运损失,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熊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所以,客车维修费用以及合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客车直接损失,即维修费用。不足部分9850元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至于客车因交通事故停运2个月的损失24000元,属间接损失,商业三者险不负责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客车停运损失。因客车维修费用11850元属直接损失,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还未赔付的部分停运损失,即22000元,属间接损失,商业三者险不负责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车辆合理停运间接损失可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优先进行赔付。 由于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商业三者险是不负责间接损失的赔偿。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及维护投保人权益,应当赋予被侵权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车辆合理停运等间接损失的权利。这项权利的确认既不违背国家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本意,也符合最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有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规定的法律精神。 二、车辆合理停运间接损失商业三者险不需要赔付。 我们都知道,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其保障范围较广。但是,商业三者险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具有强制性,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其“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因此,商业三者险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必须以保险法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为基本的裁判依据。熊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对于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停业等其他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如果不加区别,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明示的情况下承担车辆停运间接损失,明显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因此,该间接损失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具体侵权人自身承担。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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