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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抢劫罪和是抢夺罪?
共同犯罪中一人携带管制刀具另一未携带者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作者:华天和 胡静   发布时间:2013-05-03 14:29:33


    【案情】

    2011年12月5日,因缺钱用,夏某与古某商议抢妇女背包。随后夏某与古某对开米店的徐某进行了踩点,发现徐某关店门后会带手提包,回家必经一条小巷,于是二人决定抢徐某的包。踩完点后,古某对夏某讲:“抢包时我会带一把刀在身上”,夏某没有表示反对。

    2011年12月11日19时许,夏某与古某窜来到徐某的米店附近守候,不久后徐某即关闭店门,拿着手提包回家。夏某与古某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小巷内时,二人即上前抢夺徐某的手提包,但因徐某用力抱住包并大声呼叫,二人见状便逃跑。逃跑途中,古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古某身上携带的一把弹簧刀,经公安机关鉴定,弹簧刀系管制刀具。夏某随后被抓获归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的行为构成抢夺。古某携带管制刀具抢夺,构成抢劫罪无疑。在实施抢夺前,古某曾告诉夏某会带到在身上,但抢夺过程中古某并未拿出携带的管制刀具,因此夏某与古某并没有共同抢劫的犯罪故意,故夏某的行为应以抢夺罪判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与古某共同抢妇女包,虽然抢夺过程中古某并未将刀拿出,但抢夺之前古某对夏某讲“抢包时我会带一把刀在身上”,夏某未表示反对,其对古某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持放任的心态,主观上具有间接的故意,故夏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判处。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夏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古某在抢夺后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并被当场从身上搜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该弹簧刀经公安机关鉴定为管制刀具,古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

    夏某与古某共同抢妇女包,虽然抢夺过程中古某并未将刀拿出来,但抢夺之前古某对夏某讲“抢包时我会带一把刀在身上”,夏某未表示反对,其对古某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持放任的心态,主观上具有间接的故意。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夏某与古某属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夏某的行为亦构成抢劫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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