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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构成不正当得利?
作者: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樊涛 发布时间:2013-05-03 15:12:59
【案情】
李季自己开办了一奶牛场,饲养着数十头奶牛。2010年3月,其中一头奶牛患病,因病因不明,久医无效,既无法产奶,又恐将病传染其他奶牛造成更大的损失。李季遂用车将该牛拉到野外丢弃。次日,农民唐家栋耕作时发现该牛,不忍其饿死于野外,便将气息奄奄的奶牛牵回家,经精心调治,不出二个月,该牛竟完全康复,健壮如初。李季得知,便找到唐家栋,要求其将奶牛还给他,并愿意给唐家栋支付一定的医疗费。唐家栋不同意,李季遂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分歧】 对于本案中唐家栋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得利,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家栋的行为构成不正当得利。理由是唐家栋占据该牛没有法律依据,且该牛确是李季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家栋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得利。理由是唐家栋的得益和李季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且唐家栋的得益并非无合法依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条是我国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概括规定。根据该条,可以将不当得利定义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某种不当利益从而造成他方遭受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李季的损失和唐家栋的得益并无因果关系。李季因奶牛患病无法医治,为避免传染造成更大的损失才将牛丢弃的,李季的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原因在于个人的放弃所有权行为,应认定是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处分,处分行为有效。唐家栋得到无主奶牛,根据民法通则,对无主物适用善意取得,即唐家栋依法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此本案不符合不正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唐家栋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得利。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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