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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开房不成纠集多人数次砸店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03 11:51:31
本网讯(廖秀平)
2013年4月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刘卫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卫伙同陈卫东(已判刑)、“棍里”(在逃)到新余某宾馆要求开凌晨房,因凌晨开房时间不到而被宾馆总台服务员拒绝。被告人刘卫与陈卫东、“棍里”便辱骂服务员,并砸总台的物品,后被他人劝阻,但仍扬言要砸宾馆。随后被告人刘卫打电话纠集了廖勇(已判刑)等人,廖勇又纠集了李亮(已判刑);陈卫东打电话纠集了吴锋(已判刑)等人,吴锋又纠集了同案人敖军敏(已判刑)、“矮子”、“小海”、“建青”(后三人在逃)等人来。三人打电话纠集了十几名年轻男子,在同日凌晨30分许窜至该宾馆欲砸宾馆时,被他人阻止。凌晨1时许,这些人又持刀返回到该宾馆,砸毁该宾馆总台及大厅沙发、盆景、玻璃门等物品。后又于凌晨2时许,再次持刀到该宾馆打砸,并砍伤宾馆老板李大民。经鉴定,被害人李大民的伤势为轻伤甲级,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宾馆被砸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9390元。 事后,被告人刘卫与被害人李大民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李大民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卫因琐事发生纠纷时,纠集多人到宾馆寻衅滋事,任意砸毁宾馆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并致被害人李大民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卫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就经济损失积极与被害人李大民达成协议,被害人李大民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刘卫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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