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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摔跤致伤残 保险公司依法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5-03 16:20:09


     本网讯(谌嵘嵘 沈丽)   学生课外玩耍时,不慎摔伤成十级伤残,索赔遭拒引发一起赔偿案。2013年5月2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林龙保险理赔款15838.13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2012年度铜鼓县枫槎小学新生。在开学报名时,原告家长为原告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保险,被告未将保险条款交付原告,也未对原告就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进行明确说明。同年9月20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学校操场玩耍时摔伤,经诊断为右肱骨骨骺骨折,后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83元。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10%。原告受伤后向被告索赔,被告赔付了医药费336元,其他费用被告以不在合同范围内为由不予理赔。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过学校向广大学生家长发出保险合同要约,原告应被告要约,向被告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保险,交纳了保险费,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成立。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交纳了保险费,完成了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的保险理赔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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