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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以“丢砣”分钱为诱饵抢病人钱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03 10:05:22
本网讯(贺力平)
两个犯罪份子事先预谋准备用冥币“丢砣”诈骗他人财物,在实施过程中,看到被骗的人的财物时,干脆把诈骗的步骤都省了,直接行抢,害人最终害己。2013年5月3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以抢夺罪分别判处李肖增、罗希希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李肖增和罗希希有着“丰富多彩”的人生经历,两人都吸毒,共同被政法机关制裁过,李肖增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罗希希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过,但两人都不曾悔改。 2011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肖增和罗希希窜至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路段,商量以用人民币包裹冥币“丢陀”的方式将老年人病人带至偏僻处,抢取被害人财物,然后离开现场。当天下午16时许,李肖增、罗希希在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大楼门口路段以“丢陀”的方式将来医院看病的被害人姚晨曦骗至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大汉集团步行街之间的弄子内。被告人李肖增以分钱的名义让被害人姚晨曦拿财物出来做抵押,趁姚不备时将姚手指上的一枚黄金戒指取下抢走,罗希希用手拍姚身上的口袋看是否还有钱,并要姚将身上的钱拿出来看看,姚将身上的470元现金拿出来给吴看,李肖增将姚手上的钱抢走,然后两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抢夺千足金黄金戒指7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7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肖增、罗希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肖增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在庭审中两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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