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件平 李娜)
在夜间路况并不是很好的情况下,本应注意力高度集中,全神贯注开车,但肇事司机毛小兵不仅玩起了高速飙车,还接听起了手机,引发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2013年5月3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卫阳各项损失120000元,由被告毛小兵赔偿原告张卫阳67183.56元。
2012年10月13日22时40分许,毛小兵驾驶轿车沿东乡县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荆公路西门村入口路段,遇张卫阳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门入口驶上荆公路,两车相碰撞,造成张卫阳受伤,两车损坏,发生本次交通事故。2012年10月28日,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毛小兵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车过程中接听手持电话,未确保安全车速行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之规定,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当事人张卫阳无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不负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张卫阳受伤之后,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花费住院费用27566.19元和门诊费用921元,被诊断为:1、左外踝骨折;2、左腓骨骨折(中上段);3、左踝关节脱位;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3年2月21日,张卫阳的伤情还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九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毛小兵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车过程中接听手持电话,未确保安全车速行车,其行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卫阳无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不负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原、被告各方对于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毛小兵对于张卫阳的经济损失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