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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狠心嫁女 15岁少女出走婚约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3-05-03 08:49:22


     本网讯(吕媛)   当前农村又出现“包办婚姻热”,这种包办婚姻下潜藏着悲剧。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个年仅15岁的少女在父母的操办下与同村人定下婚约,2个月后女孩离家出走。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原告王强之子王明经人介绍与被告李翠之女李丽谈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30000元,按农村风俗定了亲,李丽开始到王明家同居生活。2013年2月6日,原、被告在被告家中签了红单,约定男方应给付女方:长根76000元、脱娘衣1600元,置衣物20000元;女方置回男方摩托车一架、液晶电视一台。原告实际已给付被告的礼金有长根55000元、脱娘衣1600元,合计56000元。原告另给付置衣物款10000元至李丽手中。被告实际已置回原告的只有价值2100元的液晶电视一台。红单还约定:如男方反悔则开支自负,如女方反悔则赔偿男方所有开支。另查明,李丽出生于1997年1月10日,在本案谈婚是不满16周岁,现仍是未成年人。原告称在订婚时,不知道李丽的年龄。李丽在原告家生活了两个月后,于2013年2月26日出走。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商谈婚约时,李丽尚不满16周岁;签订婚约红单时,李丽仅是刚过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原、被告签订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之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婚约属无效婚约。被告明知李丽的年龄小而为其签订婚约,应负本案80%的主要责任;原告在签订婚约的大事上连女方的年龄也不了解,也应自负20%的次要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51600元,并于五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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