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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复印件起诉未到期债权 法官释法男子撤诉
发布时间:2013-05-03 09:50:59


     本网讯(王锡怀)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撕毁了借条,并重新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同时约定了归还期限。到期前,借款人持第一份借条的复印件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纠纷案,经法官释明,原告撤回了起诉。

  2012年12月6日,冯贵军向韩顺国借款2万元。冯贵军向韩顺国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2013年1月5日偿还借款。2013年3月8日,韩顺国向法院起诉,要求冯贵军及其妻子刘先菊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中,冯贵军的妻子刘先菊到庭参加诉讼。刘先菊辩称,其夫冯贵军打牌欠下几十万元后于2013年2月初到缅甸务工去了;冯贵军到缅甸后,从未与她联系过,她不清楚借款是否属实,故不同意承担清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韩顺国提供了借条的复印件。刘先菊要求原告向法院提供欠条的原件。韩顺国称欠条原件已被冯贵军撕毁。经过再三询问,韩顺国终于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2013年1月,借款到期后,韩顺国向冯贵军催收欠款时,冯贵军将2012年12月6日出具的借条原件撕毁,重新向韩顺国出具了借条,并约定2013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履行期限未到来之前,债权人的债权属预期债权,表现为请求给付期待权。也就是说,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原告不享有要求被告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的权利。经过法官向原告耐心释法析理,原告最终主动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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