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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应考虑设疑难复杂新大要案庭
作者:赵子钦   发布时间:2013-05-06 14:58:56


    一、法院工作尚不能做到完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现状与出路

    对于确保法院疑难复杂新大要案的公正高效审判执行,我国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级别管辖、繁简分流、审级监督、审判监督、专门管辖、集中管辖、专门法庭审理、专家陪审、专家咨询、鉴定制度、专家证人作证等制度和实践。但本人认为,以上制度和实践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非尽善尽美,离习近平总书记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尚有差距,还有少数案件被上诉、申诉或异议,案件二审、再审中尚有发回重审、改判的情况,法院内部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也瑕疵。因此,为实现最大程度的看得见的相对公平正义,应考虑在地方各级法院设立疑难复杂新大要案庭,作为集中审理执行的综合部门,审理和执行疑难复杂新大要刑民商行政等各类案件。

    二、设立疑难复杂新大要案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设立疑难复杂新大要案庭,能通过程序正当和公正,通过严密制度和优化审判组织来提升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追求息事宁人、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满足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人民群众信任“上级的”和“重点的”组织审判执行的心理需要。(二)能确保在我国大多数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还处于精英化的初始和起步阶段的情况下在现有审判资源条件下集中优势力量,合理配置资源,有重点有区别地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三)能在现行级别管辖和繁简分流、随机分案机制和制度下解决上下级法院级别管辖和同级法院繁简分流、随机分案机制不能确保疑难复杂新大要案一定分配到上级法院和精英法官、合议庭的问题。(四)能加强法院内部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实现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结构的优化,解决法院内部专门审判庭和专门审判人员多,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研究室、审委(管)办等少数综合业务部门和人才少的问题,以法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的优化来提高司法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五)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两点论和重点论并重、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同在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体现,在司法执法领域这样的体现还有我国某些地区公安机关设有办理大(要)案专案组、律师制度之外还有法律工作者制度作为补充,香港律师也分为出庭(高级)律师和事务(低级)律师。

    三、设立疑难复杂新大要案庭的具体操作路径

    (一)设立疑难复杂新大要案庭集中审理和执行,设专门的审判庭比修订法律,设专门的程序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修订法律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论证和漫长的修订法律程序,不可轻易行事。而设立专门的审判庭,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放权给各地法院高效率地从试点到总结推广进行实践,如果可行有效再修订法律,先实践再修订法律,或虽可行有效而不修订法律,只实践而不修订法律。我国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庭既有普遍的做法,又有特殊的做法,一般设刑、民、行、审监、立案、执行等审判和执行部门。但地方法院在经请示获批的情况有一定的设立特殊审判和执行部门的自主权,如北京海淀区法院设立的中关村人民法庭,就不象一般人民法庭一样只审民商事案件,而是既审知识产权民商事案又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刑事和行政案;福建法院系统由林业庭升级而成的生态资源审判庭也是综合审判部门,对涉生态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福建一些地方法院有专门审理台商案件的审判组织,一些发达地区的法院也有劳动争议审判庭。

    (二)疑难复杂新大要案庭应是综合审判执行部门。一般法院只有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研究室、审委(管)办等少数综合性业务部门,不利于法院过硬队伍建设和提升司法能力。疑难复杂新大要案庭应是案件类型综合和审判执行权力相对集中的综合部门。由于权力相对集中,必须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建立监督防范机制和进行内部分权制衡。综合庭应是锻炼和培养人才的地方,同时改变法院内部不同类别的专门审判庭的法官可不计条件轮岗到新的专门审判庭,要花时间适应过渡的问题。设立疑难复杂新大要案庭的法院可规定专门审判执行业务庭的法官不能互相轮岗,综合业务部门之间法官可互相轮岗,专门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法官可以轮岗到疑难复杂新大要案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等综合部门,然后才可接着轮岗到其他专门审判执行部门。

    (三)设立疑难复杂新大要案庭必须配强配足优质和结构合理优化的审判资源,同时结合专家陪审、专家咨询、专家证人作证等制度和实践,确保优质资源产生优质高效审判结果和司法产品。四川成都武候区人民法院有专家陪审制度和实践,效果很好,解决了许多涉及知识产权、高新科技方面的疑难复杂新大要案,值得学习与总结推广。广西高级法院近年也设立了咨询专家库,有全国一流的专家,要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提高意识、认识和敏锐性,要自上而下,从领导到一般法官做到高度重视,真正把专家库的相关工作当作一道生命线,一项质量效率工程来抓,抓出实效,长抓不懈。

    (四)上海一中院日前试行的在商事案件领域试运行的电脑轮转分案,“对重大疑难、新类型等需配强审判力量审理的特殊案件,则必须由庭长将指定理由输入系统才可遵循指定分配方式交特定合议庭审理”,可见还是有类似疑难复杂新大要案庭的实践。设立疑难复杂新大要案庭,可作为法院内部的探路先锋,为审理该类案件提供、总结实践经验、指导案例和裁判规则,为司法解释和立法服务。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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