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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再次请求返还厂房是否重复起诉?
作者:洪和木   发布时间:2013-05-06 15:38:17


    【案情】

    2008年8月30日,乐平市某公司将其下属企业一厂房租赁给刘某生产桃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数月后因刘某拖欠租金双方发生纠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厂房。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解除对厂房的租赁合同;2、刘某返还厂房给该公司。调解书送达生效后,刘某并未将厂房予以返还,而是利用该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期间,公司因领导更换频繁,一直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届满后,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未予受理。日前,公司以刘某侵犯物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厂房。

    【分歧】

    公司先后两次起诉返还厂房,是否重复起诉?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要求返还厂房的诉讼请求已经原生效的调解书确定,其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导致相关权利的丧失,系对财产权利的放弃。现其因同一诉讼请求又提起诉讼,系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应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导致相关权利的丧失。但其对厂房享有的物权并未丧失,现其以侵犯物权为由起诉并不是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管析】

    笔者第二同意种意见,理由如下:

    1、公司丧失的是生效调解的申请执行权。鉴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租赁合同的解除,刘某丧失对厂房的占有和使用权,并应自觉履行返还义务。刘某拒不返还,则公司依法享有返还厂房请求权,该请求权已被调解书所确定。调解生效后,公司在刘某未自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丧失了申请执行权。

    2、公司仍享有物权。公司虽丧失了生效调解的申请执行权,但对厂房享有的物权并未消灭。法律规定,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⑴抛弃;⑵合同;⑶标的物灭失;⑷混同等原因。本案并未出现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公司对厂房仍享有物权。

    3、公司可行使物权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虽然公司丧失了生效调解所确定的物权申请执行权,但基于对物权的侵害,刘某的返还义务仍持续存在,公司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4、两案起诉的性质不同。两案虽原、被告相同,且都有返还物权的诉讼请求,但前案是基于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物权,原告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本案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二者性质不同。故公司并非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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