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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装修扩建房屋出现渗漏向房产商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3-05-07 13:34:16
本网讯(通讯员 彭庆)
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屋主遂对房屋进行装修,将该房屋跃层卫生间进行了扩建(拆除原卫生间外墙另行在跃层休闲台新砌外墙),后在装修过程中出现房屋漏水现象。2013年3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驳回原告万维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原告万维同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其中合同附件六第2条b项约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后被告开发的某住宅楼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008年7月,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收房后即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原告在装修该房屋时,对该房屋跃层卫生间进行了扩建(拆除原卫生间外墙另行在跃层休闲台新砌外墙)。2008年9月,当原告装修工程即将完工时,发现该房屋屋面(复式楼楼下房间、客厅、餐厅)出现渗漏,原告即要求被告进行维修。此后,施工单位派人员对房屋渗漏进行了维修。同时,原告对因渗漏损坏的装修物也进行了修复。2010月2-3月间,原告又发现该房屋屋面(复式楼楼下房间、客厅、餐厅)仍存在渗漏。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对房屋渗漏进行维修并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则以原告擅自在跃层扩建造成渗漏为由拒绝维修和赔偿。2010年4月2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室房屋进行修复及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辩称:1、本案诉争房屋在交房时符合交付条件,质量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2008年7月,该房屋办理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交付给原告后,原告也对房屋质量符合交付条件予以确认。因此,该房屋在交付时不存在质量问题。2、房屋屋顶的渗漏是因原告违规扩建造成,因而发生的损失被告没有赔偿义务。房屋交付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房屋防水措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生渗漏是因原告在房屋装修时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在跃层休闲台的西南两面扩大卫生间面积,原告拆除了原卫生间外墙并新砌了外墙,因此破坏了房屋整体结构,破坏了屋面整体防水。而原告自行砌起墙体后,未对被破坏的防水层做任何的修复,导致屋面整体防水失效,雨水经由防水层破损位置透入防水层下面,通过结构面、结构面与墙体交接面及新砌墙体底部渗透到屋内,造成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因此,该房屋发生渗漏,原告违法搭建是造成该房屋渗漏的主要原因。《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五条约定,“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破坏,本单位不予负责。”结合本案,原告因对房屋使用不当,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才造成屋面渗漏。被告对该房屋发生渗漏不存在任何过错,没有修复义务,更不应对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房屋屋面的漏水情况及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客厅渗漏主要出自二层露台,需对露台进行拆除重新布置防水材料后复原露台,因渗水造成的房屋经济损失鉴定维修总价为10717.1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开发的住宅楼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008年7月,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对房屋验收后向被告出具了收楼声明书,原告在收楼声明书中明确该房屋符合购房合同标准。所以,被告交付的房屋应当不存在显性的房屋渗漏问题。房屋交付后,原告即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原告将原卫生间外墙拆除并在跃层休闲台处另砌外墙扩建了卫生间。至此,该房屋出现严重的渗漏问题,后该房屋渗漏虽经施工单位进行了维修,但施工单位对该房屋渗漏进行维修后,该房屋的渗漏问题并未彻底解决。现由于该房屋渗漏事实已明确,但引起该房屋渗漏的原因不明,引起渗漏的原因既有可能是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隐性质量问题,也有可能是原告拆除原卫生间外墙另砌新墙引起的房屋渗漏,还有可能是两方面原因兼而有之引起的房屋渗漏。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六第2条b项的约定,只有在原告正常使用的条件下,被告应在5年内才承担保修责任。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结合本案,如果原告属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原告只需举证证明房屋存在渗漏的事实,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被告则应承担保修责任。如果原告是在非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则原告除须承担举证证明房屋存在渗漏的事实外,还需承担引起渗漏原因的证明责任或者举证排除其非正常使用不可能引起渗漏的证明责任,现由于引起房屋渗漏的原因不明,且原告又拒绝举证证明房屋渗漏的原因或者举证证明排除拆除原卫生间外墙另砌新墙引起渗漏的可能。所以,原告应当对该案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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