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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误工是事实 无据法院难支持
发布时间:2013-05-08 14:09:29
本网讯(通讯员 林华)
在原告范程敏诉被告潘大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的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800元因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和误工证明,法院难以支持。近日,该案在广西金秀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主持调解下,被告自愿补偿原告1000元精神损失。
2013年2月21日,原告范程敏路过被告家门口时,被潘大力饲养的黑狗咬伤。原告受伤后,被告之妻将其送往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但并未对伤口进行医学处理。伤后第三天,原告的伤口出现阵痛并开始流脓。经他人介绍,原告到民间某诊所求取偏方,外加到某药店购买消炎药,用药一个星期后,伤口有所好转。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谈损害赔偿事宜未果。3月4日,原告范程敏以某民间诊所出具的草药费收条和药店发票为证据将被告潘大力诉至金秀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8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原告被狗咬伤的事实,但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原告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故拒绝赔偿原告损失。见状,法官情法理并重地与被告进行一番交谈,听了法官的释法说理后,被告自愿补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元。此时,原告认为1000元太少,拒绝被告的赔偿。随后,法官向原告释明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原告最终接受被告的赔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中,民间诊所是私人诊所且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证件,药店也只管卖药,有的是营业执照并非医疗执业证,他们都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医疗机构。此外,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并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在此情况下,就算原告的确支付医药费,并在家休养不能工作,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损失数额,即证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的诉请。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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