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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畸形发展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作者:吕国清 发布时间:2013-05-08 14:47:37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够详细,有关部门对农村合作社的监管较松,在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过程中出现一些背离成立农村合作社宗旨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模小。以赵县为例,截止2013年3月底,在县工商局注册的农村合作社有558家,入社人口11246人,但50人以上的合作社只有47家,50人以下的农村合作社占了90%以上,难以实现规模经营的目标。 二是行业单一。注册成立的多是种植、养殖类农村合作社,搞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等高附加值产业的较少。 三是急功近利思想严重。成立合作社的目的多是为了享受国家在资金、税费、农机、化肥、农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民主管理、风险承担、长远发展等方面的考虑较少。 四是出现了非法融资、非法集资现象。由于农村合作社是农民自我管理的组织,有关部门监管较松,如果容忍非法融资、非法集资发展下去,一旦资金链断裂,必将像原来的农村基金会一样引起群体性事件,最后买单的还是当地政府。 五是逃避税费现象。由于农村合作社的经营有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有些农资经营户打着专业合作社的幌子钻政策空子,逃避正常经营应交纳的税费。 六是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难保证。根据有关政策农资生产厂家可以向农村合作社直接供货,其产品质量如何监管尚无具体规定,也无从操作,给劣质农资逃避监管留下的空档。 七是内部管理不健全。主要是管理制度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基本是牵头成立合作社的大户说了算。尤其是土地流转的方式不规范,散户多是将土地交给大户经营,自己很少参与管理,长此以往一旦经营出现亏损,散户的收益得不到保证,尤其是有农村低保功能的责任田权益方面如果得不到保证,必将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八是盲从现象严重。由于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合作社的法律政策不清楚,一些农民出于趋利心理跟风入社,甚至将户口本、身份证交给牵头的大户随意处理,自己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不清楚,这样可能眼下得些好处,时间长了很容易上当受骗。 九是有关部门监管松弛。由于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法规过于简略,成立合作社的条件过于宽松,造成有关监管无法可依,即使负责农村合作社注册的工商管理部门也只是对注册材料做形式上的审查,对实际经营情况无从监管,发现问题也只是注销登记了事,再无其他有力的监管措施。 以上现象只是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现在刚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如果不及时纠正,任这些问题坐大,小的说可能引起民事纠纷,大的说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针对农村合作社的管理规定,以便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堵塞农村合作社的管理漏洞,遏制农村合作社的畸形发展,同时加强对农村合作社有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让广大农民了解农村合作社的有关规定,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政法机关也应加强对农村合作社问题司法应对的调研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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