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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AA制”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作者:黄武明 发布时间:2013-05-08 16:11:56
【案情】
黄强与张婕结婚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在经济上实行AA制,个人收益归个人,个人的物品也归个人;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 2012年7月,黄强投资一服装店时从钱家明处借款5万元,承诺一年内还款。后因经营不善,黄强迟迟不能还款。在经过多次催促后,钱家明将黄强、张婕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 【分歧】 该案中,对于婚后出现的债务,是否因为夫妻有“AA制协议”而对抗第三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强、张婕夫妇在婚姻期间已签订协议,双方 约定婚后债务由个人承担,黄强借款开店经营系个人行为,理应由黄强个人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实行的约定,只能对夫妻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知道这个约定。因此黄强、张婕应共同偿还钱家明借款。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该案中黄强借款应为个人债务,钱家明认为张婕与黄强是夫妻,将两人一起告上法庭正当合法。而张婕如果认为不该由自己承担这笔债务,则必须举证证明钱家明知道他们夫妻间“AA制”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钱家明。据此,张婕与黄强应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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