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中州)
因车灯照射到他人被他人殴打,男子不服气报复而致人重伤,最终受到法律制裁。2013年5月8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冯易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查明,2011年6月9日晚,被告人冯易航将摩托车停在德保县马隘镇邮政所前路边时,车灯照到几个男青年,为此双方发生口角。男青年便叫人追打冯易航,并将冯易航的摩托车油箱砸坏。6月13日晚,冯易航获悉追打自己的男青年在某饭店吃饭,遂组织十多人手持钢管、木棍到该饭店欲对几个男青年进行报复,因几个男青年有防备而未得逞。冯易航遂到马隘镇往县城的三岔路口等候伺机报复。22时许,当其中一名男青年黄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口时,被冯易航拦截殴打,黄某的脑部、背部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脑部受伤属钝器损伤后形成,损伤程度系重伤。后冯易航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易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冯易航在家属的规劝和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冯易航有较好的悔罪认罪表现,并已赔偿因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故法院决定对冯易航依法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