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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被打后为报复刀砍对方被判拘役5个月
发布时间:2013-02-27 10:48:26


     本网讯(王明新)   男子陆州强在街上李平家门口与酒后的张松朝发生争执,被张松朝用板凳殴打,其为报复便回租房内拿来菜刀朝张松朝后背砍了三刀后逃离现场。2013年2月26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州强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20时许,张松朝酒后在隆林县介廷街上李平家门口与被告人陆州强发生争执,张松朝并用板凳打被告人陆州强,被告人陆州强被打后回租房拿来菜刀找张松朝报复,找到张松朝后便用手中的菜刀朝张松朝后背砍了三刀并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陆州强在深圳市被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害人张松朝被砍伤后到医疗部门救治,诊断为左侧背部三处斜形创口,长度约12—15cm,深达肌层。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松朝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州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陆州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松朝在本案中具有先用板凳打被告人的情节,是本案的直接起因,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州强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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