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工作通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沈阳去年以来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34件
作者:霍仕明 韩宇   发布时间:2013-05-10 16:18:58


    2012年以来,沈阳市两级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案件34件,这些案件数量虽少,但犯罪数额却很大,此外,非法集资犯罪视情形量刑有很大的差别。这是记者今日从沈阳市中院了解到的。

    据介绍,2012年以来,沈阳市两级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案件34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7件、集资诈骗案7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总体上犯罪数额很大,涉及被害人及投资人很多,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

    沈阳中院刑二庭法官罗冠杰分析称,无论是集资诈骗案件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无一例外都采取了承诺高额回报作为诱饵的手段,被害人和投资者在高额利益驱使下,很容易受骗。

    在沈阳中院披露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马某等人就是利用人们贪图高额利益的心理,许以月息2分至6分的高额利润,骗取数千名被害人投资加盟,涉案金额高达18.7亿元。最终,主犯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对于此案的判决,很多被害人表示不理解,称涉案18.7亿元,马某被判有期徒刑8年量刑过轻。

    对此,罗冠杰解释称,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两种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最高刑期为10年,因此对某马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

    罗冠杰称,集资诈骗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量刑有很大差别,最高可判处死刑。

    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耿某假冒白山市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省级代理人身份,假冒某药品公司省级代理人身份,伪造该公司公章及合同书,以销售该公司药品可以得到8%至15%的高额利润为诱饵与被害人签订了市级经理聘用合同,收取各被害人钱款,再将部分投资款返还被害人作为回报,以此往复骗取10余名被害人1200余万元。

    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耿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集资诈骗犯罪中,对被告人返还涉案款项也有不同规定。

    罗冠杰说,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被告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只能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被告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