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购冲动后可行使“后悔权”
作者:黄礼 发布时间:2013-05-10 16:13:33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1994年施行的,这是该法施行近二十年来的首次修正。
网络、电视电话购物成为当下最为时尚的购物方式,尤其在网络爆发式增长和各大电商们花样繁多的促销驱使下,不少年轻的消费者盲目地在网络上冲动购物,后悔之余造成了大量的闲置物品。也有很多不良商家利用网络进行欺诈、误导、虚假宣传,使广大消费者“伤不起”,不仅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还造成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 引导公众节约环保合理消费。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就为网络等非现场购物提供了7天的“后悔权”。同时,为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保护消费者隐私等权益。草案规定,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原来的“1+1惩罚性赔偿”拟调整为“1+2”赔偿,并设立一个最低500元的赔偿数额下限。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替消费者打官司。 消费者投诉后经营者需“自证清白”。草案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