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胎儿是否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作者:张艳红   发布时间:2013-05-10 15:58:12


    【案情】

     某公司的司机李某驾驶一辆小客车由超车道驶入行车道时,因未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 距离,与正在行车道行使的另一小客车相撞,致被超车辆失控撞断路边护栏后冲下路基,车中张某等4人当场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查,死者张某有母亲47岁,父亲48岁,妻子代某(腹中胎儿即将出世),事故发生后上述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公司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46264元。法院受理后,代某生下一女。

    【法院处理情况】

    1、李某系被告单位司机,驾驶被告单位车辆,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追加死者女儿为原告由被告按规定赔偿其生活费。

    3、原告即死者的母亲和父亲分别为47岁、48岁,不能认定其无劳动力,对其要求赔偿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4、依法按照规定对死者的妻子进行赔偿。

    【点评】

    本案中的胎儿并非直接受害人,属于间接受害人中的被抚养人。在间接受害人抚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应是间接受害人,尽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间接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侵权行为导致了间接受害人身份权中的抚养请求权被破坏。



责任编辑: 王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