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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自卫中致人伤残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朱朝霞 胡文涛   发布时间:2013-05-13 09:00:42


    2013年5月10日,光明网发表了付润琴同志的《自卫中致人伤残如何承担责任?》一文,笔者有不同的观点,特一抒己见,以供商榷。

    【案情】

    王军与邻居刘毅因早年结怨而一直无往来。一天,王军的孙女与刘毅的侄子在玩耍过程中争吵,王军见状过去帮着孙女推了刘毅的侄子,致其倒地头部受伤。第二天,刘毅去找王军理论,不料王军二话不说上前就直打刘毅,刘毅躲闪,王军则追赶至刘毅家中,用砖头将刘毅头部砸伤,鲜血直流,刘毅无奈,随手拿起铁锤打了一下王军的背部,王军随即倒地。后经医院确诊,王军背部受重伤,构成轻伤甲级,伤残十级,花费医疗费10000元,刘毅头部受伤但不构成伤残等级,共花费医疗费3000元。王军要求追究刘毅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对于刘毅应否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众说纷纭。

    【分歧】

    自卫中致人伤残的如何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刘毅打王军是自卫,属于正当防卫,而且事故的发生是王军先动手的,王军过错在先,刘毅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可适当减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为刘毅也是被挨打者,为了自卫才打王军的,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刘毅自己也受了伤,可以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免除责任的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王军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伤残情况,刘毅就应该据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评析】

    原文作者认为,刘毅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需要王军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

    笔者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刘毅的行为应当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同理,根据侵权责任法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原则,刘毅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第一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认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防卫过当应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防卫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三是由于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的损害。从防卫过当的概念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集中于以下两点: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的、不应有的损失。

    联系本案,本案是王军主动实施暴力行为对刘毅进行殴打,刘毅在头部被砸伤鲜血直流的情况下,随手拿起铁锤敲打王军的背部,造成王军轻伤甲级的后果。对于此点,判断刘毅的行为是否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就很关键。“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须,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笔者认为,认定一个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应当结合防卫行为当时所处的情境、防卫手段以及防卫客观上所达到的效果进行综合的考量,本案当中,王军主动殴打刘毅且追至刘毅家中进行殴打,客观上严重侵犯了刘毅的人身安全,且实际上造成了刘毅头破流血的事实,刘毅随手拿起铁锤敲打王军实际上保证了自身的人身安全,不能因为王军是轻伤的法律后果而刘毅没有达到轻伤的标准而简单的认为刘毅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否则则会使防卫人有所顾及而不能更及时的保护合法权益,这点和立法宗旨相违背。因为在正当防卫过程中,防卫人往往是在紧急情况之下做出的反应,大多时候不可能找到最佳手段,故刑法允许其防卫手段在超出一定的限度内实施。且防卫过当要求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两者语义有很大不同。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明显”的意思应当理解为刘毅防卫行为造成了王军重伤、死亡的法律后果。且防卫过当同时要求明显超出必要手段造成重大损害,张明楷教授认为不存在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问题,本案当中,刘毅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安全造成王军受轻伤的法律后果,不应当认为刘毅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故刘毅的行为应当为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认定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当中刘毅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刘毅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既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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