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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和处理买卖夫妻共有房产纠纷
作者:宋建兵   发布时间:2013-05-15 15:28:07


    司法实务中,夫妻一方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随着房价的上涨,在利益的驱动下隐性共有人以另一方擅自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另一种情况是夫妻离婚期间或离婚前,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另一方主张无效。前一种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契约经济的发展,不应支持;后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不予支持将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制度的不甚合理,也有当事人在购房时的疏忽,还有中介公司在居间时的责任缺失。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预防和处理此类纠纷:

    首先,从政府方面讲,应当不断完善立法及行政管理。政府要落实房产共有人的登记制度,特别是夫妻共有人的登记。中介机构是房屋买卖的居间方,应加强对二手房买卖中房屋中介的监管。此外,还要统一法律适用,调控房价,消除房价过高引起的不安定因素。

    其次,从当事人方面讲,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认真审查房屋的权利状况,要求售房者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同意处分的证明,尽量保留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卖房的证据,以免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同时也充分保证自己的权利。在买房时,应向房产登记部门、小区物业以及邻居等多了解房屋状况。实践中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共同到房管部门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售房夫妻无法同时到场,宜要求出售方提供公证委托等手续。

    再次,从法院方面讲,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正确适用法律,并详细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对于适用善意规定的案件更应明法析理,注意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并向其释明可以向擅自处分当事人主张赔偿。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案件处理的统一规范,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力求既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又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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