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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银行传钞槽中的客户钱款是否构成盗窃罪?
作者:黄礼聪   发布时间:2013-05-15 08:59:12


    【案情】

    2012年10月18日下午2时左右,某企业出纳人员官某到银行某支行领取现金10万元,银行出纳员林某将钱清点好后发现官某正在旁边窗口办理其他业务,即将此10万元钱放入银行传钞槽,后离开出纳窗口去银行大厅办理其他业务,恰在此时,犯罪嫌疑人陈某来到银行出纳窗口,见传钞槽内有巨额现金,四周又无人注意,即将此钱放入自己的包后离开银行。出纳员林某在银行大厅办理其他业务后回来即过问此钱去向,发现已被他人取走。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并从某处追回全部赃款。

   【分歧】

    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有较大的分歧意见,而分歧的核心就是放在传钞槽里的这10万元现金到底是否失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无人注意之机,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放在传钞槽里现金,某行为符合盗窃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银行放在传钞槽里的10万元现金已经失控,其性质类似于“遗忘物”,犯罪嫌疑人陈某将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已有,是一种侵占行为,但案发后,陈某无拒不归还情节,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价】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要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放在银行传钞槽里的现金到底是否已经失控?是否可以认定其为遗忘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物主对物是否持有,关键在于确认犯罪行为实施前,财物的持有者是财物所有人还是犯罪嫌疑人。对财物有支配关系的界定,虽无法一概而论,但总的原则可归纳为两点:第一,财物所有人对物是否有事实上的持有支配关系,这种持有支配要求财物所有人主观上有持有支配财物的意见,客观上具有可见的事实持有状态。其主观上持有支配,不应以特别声明为必要,也不以持续不断的支配意识为先决条件。例如:睡眠中的人对其财物也拥有支配的意志,因车祸受伤昏迷的人其财物虽散落在地,对财物的支配权也没有中断,因而犯罪嫌疑人若非法占有这种财物,就成立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客观上可见的事实持有状态,通常表现为人与物之间有较为接近的空间,但总体而言,只要求财物存在于持有人可支配的空间即可,即使人与财物的距离较远,也不影响持有支配关系的成立。第二,对于持有支配关系,除从上述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作事实判断外,有时应从日常生活习惯加以判断。如因故障暂时停放路边的汽车,依习惯而四处走动的家畜等,从表面看,主人对它们没有事实上的持有支配关系,但从社会日常生活的观念来看,所有人对这些财物的持有支配关系并不因人与物的空间较远而有影响,只是支配关系较通常情况下要松弛。因此非法占有这些财物,也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本案中,银行出纳将此10万元钱放入传钞槽后虽暂时离开,但此钱仍属于银行监控设备监控之下,还未离开银行营业大厅。银行出纳虽暂时离开营业窗口,此钱暂时不在其视线范围内,但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当时的客观事实上,其并未将这笔钱遗忘,事实上也是如此,其从大厅一回来即过问此钱的去向。因此,笔者认为此10万元钱没有失控,还是处于银行工作人员的持有支配之下,不能因为此钱离开银行工作人员的视线就据此认为此钱失控,更不能据此认定此钱为遗忘物。据此陈某用秘密手段非法取得此钱,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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