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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毒品犯罪记录不能成为再犯的构成要件
作者:史渊   发布时间:2013-05-15 15:43:49


    [案情]

    被告人姚某,1993年9月4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3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接到吸毒人员欧阳某的电话后,在垫江县桂溪镇名流网吧附近一巷子内将净重0.19克的毒品冰毒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欧阳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姚某处搜缴毒资200元,从吸毒人员欧阳某处查获0.19克疑似毒品。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查获的0.19克疑似毒品中检测处甲基苯丙胺成分。起诉认为,被告人姚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姚某在2011年7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当时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即被告人姚某之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记录是应当封存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被封存后依法不构成累犯。

    [分歧]

    那么,是否构成毒品再犯呢?关于这个问题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姚某不构成毒品再犯。理由是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让未成年犯罪分子重新回归社会,刑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作为累犯处理也是同样目的。若将被告人姚某认定为毒品再犯,法院的判决书必然载明其犯罪前科,宣判之后即向社会公开,那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在本案中将形同虚设。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只是明文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作为累犯处理,并未对前罪系毒品犯罪,后罪亦为毒品犯罪的情形是否构成毒品再犯作出明确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认为应当认定被告人姚某系毒品再犯。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就是为了让被告人摆脱犯罪记录的影响,防止其被标签化,让其能够更好的重新回归社会,更好的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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