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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购“后悔权”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作者:郑志勇   发布时间:2013-05-17 15:55:42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1994年施行的,这是该法施行近二十年来的首次修正。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加大了对消费者网购的保障力度,对网购市场能够起到规范作用。健康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吸引人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物,网购“后悔权”能够免去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很多担心,增加了消费者对网购的信任,无疑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网购“后悔权”向诚信发起了挑战。“后悔权”降低了网购的风险,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安全的购物环境,但由于消费者可基于个人意愿退货,如何保证消费者合理行使权利,对消费者的诚信是一种考验。

    笔者认为网购后悔权在执行中可能存在以下几种需要立法者解决的“尴尬”:

    一、“不宜退货商品”界定不明,“扼杀了网购商家,养肥了物流公司”。

《消法》草案内容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也就是说除了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外,只要消费者认为需要退货或者说想退货的话就可以该条款之规定直接退货。那么会存在这个问题,就是哪些商品算是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呢?若没解决好这个问题,什么商品都可以退货,将会出现“扼杀了网购商家,养肥了物流公司”的尴尬。

    笔者认为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的话,应该做好定不宜商品标准的工作。制定认定此类商品一个通行标准,也可以列举出不宜退货商品。如,1、创意小件的处置,新规定很可能造成自己的货品卖出后,让买家把玩几天又退还,反正不用付任何费用。而在欧盟的消保法中,也规定只有40欧元以上的物品才适用“后悔权”,所以我们对于金额方面也应该做一个相应的限度。2、大件商品可否退货,若可退货那么运费谁承受。3、像化妆品这类一旦拆封就不大能再次销售的商品,一旦拆封了,如何再次销售?要么设定一个鉴定中介,要么就对不同的商品细化不同的限定条件,否则买卖双方很容易因此产生矛盾冲突。4、书籍和音箱制品等类似问题如何处理:当当网和卓越网目前的支柱产品是书籍和音像制品,在7天无条件退货这个制度漏洞中,读者完全可以利用七天的时间把书读完,并利用《消法》规则退货,把阅读成本转嫁给商家,而由此所产生的风险,消费者一分也不用承担。

    二、“影响再次销售”难确定,权利又成一纸空文。

    若消费者已对商品造成了损坏或导致商品使用价值不能实现了,那么商家可否以“影响再次销售”为由抗辩呢?若可以的话,那么退货商品是否会影响再次贩卖,到底由哪一方说了算?这很难判定。要是由生意业务双方评定的话,大概会孕育发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商家就会以这个理由抗辩拒实现该权利,那么该权利又成为一纸空文了。

    笔者认为,对于是否影响再次销售,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解决时,可以提交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评判 ,以减少争议双方的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另,该已退货商品如何处理,若商家继续将该商品再次售卖如何处理?急待规制。

    三、商品使用价值利用完,“退货”致消费成本转嫁给商家。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个“七日”是否妥当?相比先前的修订稿“三十天”的规定来说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现行一些商家就是保证“七日”退货。但也要规定特殊条款,若消费者滥用“后悔权”,不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还可能会对网购商家造成巨大损失。不同的商品特性不一样,对于使用期长的商品,七天的退货期对商家或许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是对于一些使用周期较短或不易于保存的商品来说,很可能就会遭遇到部分买家的恶意退货行为。例如首当其冲的,将是以书籍或音像制品为销售产品的网购商家。因为在七天的无条件退货期内,消费者完全可以将书籍读完,然后利用“后悔权”向商家退货,将其本应支出的消费成本转嫁给商家承担即使是正常买家,该条款也很可能加重其网购预期,尤其是将增加使用周期短的商品的交易摩擦。

    四、“退货运费”承担未定,阻碍权利的实现

    新《消法》草案只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却未规定退货运费将由谁来承担。网购商家和消费者都有付运费的情况,若是消费者付运费的可以返还之,那么属于商家付运费的情况,退货的运费又该由谁承担呢?

    对于网购“后悔权”,一些卖家表示,目前已经有相应的招数应对。例如“买家必读”、“拍下商品等于认同以上条款”、“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这样的购前条款,几乎都是对“后悔权”说“不”。更有卖家表示,“后悔权”漏洞很多,消费者可以钻空子,商家同样也可以应对自如。但无论是“后悔权”规定本身的漏洞,还是消费者或商家的投机和变通,都暴露出了网购“后悔权”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遭遇的尴尬。

    五、未成年人的网购行为未作评价,此类行为成真空

    网购群体不仅有都市白领,也有很多90后,甚至00后的学生消费者参与其中。对于成年人来讲,不理智的消费时常发生,又何况是未成年人。那么这些未成年的网购行为将由谁来认定呢?是否可引入监护人追认制度,由未成年人监护人行驶网购后悔权,若未得到监护人的追认,这种合同将直接被认定无效。

    立法者的立法初衷是努力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法律条款的制定也会倾向于保护弱者。但尽管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是弱者,利益保护的天平也不能向一方过度倾斜,商家的利益也需要予以考虑。否则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将难以平衡,不但无法实现立法目的,而且可能导致买卖双方摩擦不断升级。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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