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军 骆卫锦)
俗话说“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收到他人报销的医疗费却据为己有,无奈之下,职工遗孀只得诉诸法律,并最终获得支持。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汪细贵向原告汪金英支付徐仁慈的工伤医疗费人民币12729元。
徐仁慈生前是弋阳县煤溪煤矿职工,与原告汪金英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9日,徐仁慈因尘肺病发作到弋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救治无效,于2012年1月27日死亡。徐仁慈住院期间共花了医疗费13034.61元,2012年2月15日在弋阳县社保局报销了12729元。2012年3月16日,弋阳县社保局将徐仁慈报销的医疗费12729元汇入弋阳县煤(梅)溪煤矿退管会主任汪细贵的账户。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将该款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徐仁慈的工伤医疗费1272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仁慈所享受的国家工伤医疗补助款12729元在其病故后,依法属于其个人遗产。原告作为徐仁慈的配偶,对徐仁慈所享受的国家工伤医疗补助款依法享有继承权。现弋阳社保局将徐仁慈报销的医疗费12729元已转入被告的账户,即证明该款由被告占有,但被告作为单位的保管员只代为临时保管并予以发放,依法不能享有该款的所有权。现被告称该款已经支付给原告,但原告予以否认,而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确已将该笔款项付给原告,故被告的反驳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徐仁慈的工伤医疗费12729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