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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视听资料记录证明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
作者:周小燕 发布时间:2013-05-23 11:04:59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留置送达程序上新增加了用视听资料记录证明送达过程。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采用视听资料记录证明留置送达过程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用这种方式留置送达存在如下三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受办公条件限制,各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办案部门没有全部配齐照相机,多数情况下是由办案法官用手机拍摄送达情况,由于相素不高,致使冲洗出来的照片模糊不清,不能如实还原送达情形,给受送达人否认法院已经送达法律文书有机可乘,笔者所在法院已经采用这种方式送达的12件案件中,有一件案件出现被告否认受送达。 二是采用视听资料拍摄送达情形时,具体拍摄些什么内容未做详细规定,由于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时,受送达人都会及时躲避,是将受送达人的门牌号码、屋内设施一并拍摄,还是仅拍摄所留置送达的法律文书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法官甚至连送达的法律文书内容都没有拍摄清楚,仅远远拍摄到一些材料,造成拍摄出来的照片五花八门,没有针对性。 三是采用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时,对于冲洗出来的照片要多大尺寸,视听资料的载体尺寸没有明确规定,使此类案件在装卷时不能统一,影响案卷的美观,不利于档案管理。 笔者认为,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日渐增多,采用视听资料记录证明留置送达的案件数量也不断攀升。为此笔者建议:一是由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拍录内容、送达时间拍录和拍录资料保管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司法实践规范操作;二是要加大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物质装备投入,将数码相机、摄相机等设备列为办案必备工具;三是加大对法官的专项培训力度,将拍照、录像等技术列入培训范围。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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