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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拟制定公园条例 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将被罚
作者:张亮   发布时间:2013-05-24 09:24:11


    《长春市公园条例(草案)》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已建成公园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用地,实行城市绿线控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擅自占用公园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造成损失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草案规定,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建设项目的需要,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确需临时占用公园施工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针对未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拍摄电影、电视等影视作品的行为,草案规定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草案规定,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流动叫卖商品;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违反上述两种情况时,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禁止携犬进入公园,违反者由市容环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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