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动态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西宁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不得擅自经营性开发建设
作者:韩萍   发布时间:2013-05-24 11:04:11


    记者5月23日从西宁市相关部门获悉,截至2012年底,西宁市已建成公园29个,总面积达853公顷。为解决城市公园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西宁市制定《西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草案)》。

   《办法》规定,在城市公园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的用地规划性质及用途,不得占用、出租城市公园用地,不得在城市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在城市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征得公园管理机构统一,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城市公园内设立经营摊点的,应当符合相关从业经营规定,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遵守城市公园管理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管理规定并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办法》强调,利用城市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演出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经西宁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