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晓霞)
2013年5月23日,广西浦北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吕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明和朋友在浦北县寨圩镇一夜宵店吃完夜宵准备回家时,发现夜宵店对面的树下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桂NZ1503的摩托车(车主沈锋在车尾厢放有现金4400元和玉溪牌香烟一条,该车没有上防盗锁和羊头锁)。由于被告人平时吃喝和赌钱欠下朋友二千多元没有归还,萌生了盗窃该辆摩托车的想法。被告人吕明将该车往寨圩镇平阳塘方向推去,当推到中华路寨圩中学附近路段时,被追赶而来的失主朋友人赃俱获。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摩托车、现金4400元和玉溪牌香烟追缴归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23元,玉溪牌香烟价值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七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虽辩解称是推错了车,但其承认了推走摩托车的事实,这是其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仍可认定被告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被追缴归还了失主,未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