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袁喜林)
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涂璇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涂璇于2011年7月20日晚7时左右接到同伙章水亮(外号野猪,已判决)电话,章水亮在电话中称其与被害人廖金良(外号铁锤)发生冲突,晚上准备叫被害人廖金良出来教训他,但怕打不赢被害人廖金良就叫被告人涂璇一起去,并叫被告人涂璇带好刀,被告人涂璇答应后就带了一把大镰刀于当日晚上在森林公园找到章水亮,两人一起等被害人廖金良过来。期间被告人涂璇把带来的刀藏在森林公园里的一棵树下。等了10多分钟被害人廖金良和温龙建骑了一辆摩托车过来,章水亮和被害人廖金良在森林公园里说话,说了几分钟章水亮就动手打了被害人廖金良一巴掌,两人就扭打起来,被告人涂璇上前帮章水亮打被害人廖金良,打斗过程中章水亮叫被告人涂璇拿刀搞廖金良,被告人涂璇就把事先藏在树下的镰刀拿出来朝被害人廖金良砍去,砍了几刀后被告人涂璇和章水亮离开,被害人廖金良头部和手臂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廖金良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璇持镰刀故意伤害被害人廖金良,致被害人廖金良重伤、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涂璇积极参与,持刀砍伤了被害人廖金良,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涂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