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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便衣警察绑架他人 五名被告人获重判
发布时间:2013-05-27 11:01:07


     本网讯(罗杰 朱卢璐)   广西来宾市三名男子经合谋认为绑架居住在当地的传销人员来钱更快,且利用传销人员不敢报案的心理,遂找来两名外地人负责提供被绑架人员身份信息,然后开始实施绑架行为。2013年5月27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韦光裕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各处罚金。

    被告人韦光裕、邓同兴、薛道良(另案处理)合谋认为,绑架传销人员勒索财物来钱快,而且传销人员不敢报案,风险小。遂决定由陕西籍同伙薛道良等人提供传销人员信息,来宾籍同伙韦光裕、邓同兴等人实施绑架并索要赎金。2012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韦光裕伙同邓同兴、韦湖在被告人韩年忠、屈书利及薛道良(另案处理)的指认下,在来宾市市区将张春森劫持上车,然后蒙上张春森的双眼并反拷双手,声称他们是警察,因张春森涉嫌传销,要将张春森送去坐牢。之后将张春森拉到一山洞关押,由被告人韦湖负责看守。期间被告人韦光裕用电棒电击张春森,勒令张春森联系家人拿3万元赎金来赎人。张春森老婆汇8000元到韦光裕等人提供的账户后,被告人韦光裕等人便于同月19日下午15时许在来宾市区将张春森放走。

    2012年6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韦光裕伙同邓同兴、韦湖,在被告人韩年忠及薛道良(另案处理)的指认下,利用同样的手段绑架了被害人李念初,在关押过程中,被告人邓同兴打了李念初两巴掌,并用电棒电击。被告人韦光裕、邓同兴勒令李念初叫其家人拿5万元钱来赎人,在李念初的外甥将3万元钱存入被告人韦光裕等人提供的账户后,被告人韦光裕等人便于2012年6月23日在来宾市区将李念初放走。

    2012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韦光裕伙同邓同兴在被告人韩年忠的指认下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刘波劫持,在关押过程中被告人韦光裕用电棒电击刘波的腿部和腰部,勒令刘波向家人要5万元钱来赎人,由于刘波没有那么多钱,后将赎金降到3万元。在刘波的老婆向被告人韦光裕提供的账户汇入8000元后,被告人韦光裕等人于2012年7月2日在兴宾区河西来宾砖厂附近将刘波放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光裕、邓同兴、韩年忠、韦湖、屈书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冒充公安民警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绑架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光裕参与策划、负责指挥实施绑架,被告人邓同兴积极参与绑架,被告人韩年忠积极主动提供被绑架人员信息并指认被害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韩年忠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给予相对较轻处罚。被告人韦湖在绑架过程中协助看守被害人,被告人屈书利指认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二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光裕、邓同兴、韩年忠、屈书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湖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年忠、韦湖、屈书利被抓获后主动退出犯罪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韦光裕、邓同兴、屈书利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韦湖、屈书利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韦光裕、邓同兴、韩年忠、韦湖、屈书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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